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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1、总判官是指州政府的行政长官,掌管运粮、农田、水利、诉讼,有监察州政府行政长官的责任。
2、官制始于宋代,明朝时为各府副使,设在知县和同道官之下。
3、在清代,总判官又叫“分府”,管辖范围是厅。这一官职设在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,其职能是协助知府政务,将粮盐分为六类。
4、大部分法官被设置在边境地区,以弥补裁判官管辖权的不足。
5、代,清朝灭亡后,官职被废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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