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背景:
近日,由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纠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。有求职者在应聘普通推销员岗位时,被要求签订竞业协议,不签则无法入职;有企业在员工跳槽后发起诉讼,要求员工支付高额赔偿金。竞业限制相关案件日渐增多,反映出竞业限制被滥用的趋势,应当引起重视。
警惕竞业限制“好经”被念歪
【资料图】
从立法精神上看,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定“竞业限制”,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。不可否认,在现实生活中,确有一些员工离职后,利用掌握的技术秘密投奔其他公司,给原来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。法律赋予企业以“竞业限制”之权,有利于约束离职员工的不当行为,避免和挽回企业的损失。【详细】
但在实践中,竞业限制这本“好经”却被一些企业念歪了。签署人员范围过广、限制企业泛化、经济补偿过低、赔偿金额过高……竞业限制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,不仅背离了竞业限制的本意,也给劳资双方带来诸多困扰,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。【详细】
滥用竞业限制只会“多输”
人才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,强留只会造成“多输”局面。从企业发展来看,用不当手段限制员工流动,难免削弱其工作积极性,最终反噬自身声誉;从人才效用来看,那些本不应被宽泛地“圈”住的人,明明能在本行业继续发光发热,却可能要被迫另起炉灶,显然违背竞业限制初衷。【详细】
企业保护自身利益无可厚非,但如果逾越边界,以不必要、无限制的竞业协议作为强行留人的手段,那么势必会把更多有意愿加入企业的优秀人才挡在门外。被滥用的竞业限制甚至会引发假名入职、挂靠入职等市场乱象和劳动争议案件,造成同业关系紧张、社会资源浪费。【详细】
从法律层面堵上“缺口”
杜绝竞业限制被滥用,亟待从法律层面堵上“缺口”,给竞业限制上一道“紧箍咒”。尽管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范围,但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,比如,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,哪些行业、岗位应纳入限制范畴,如何判定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,企业无差别设立竞业限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,等等。这些问题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,而应该由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。【详细】
同时,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,督促企业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。当然,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、维权意识。只有让“守密之约”成为“法治之约”,才能避免企业随意逾越边界,并且有效保护企业商业机密,从而构建起和谐的劳资关系,保障好双方的合法权益。【详细】
(以上综合经济日报、光明网、南方日报、燕赵晚报)
V视角:
@晴天的海豚们:现在不少单位连普通员工都要签竞业协议了。
@走壬午的封铌:竞业协议都是有法律前提的,不是想竞就能竞,企业要按法律规定给钱的。
@卢诗翰:竞业协议应该和薪水匹配。让劳动者拿三千的月薪签百万违约金的竞业协议,是绝对不合理的。
中国经济网编后语:
竞业限制在护航企业生存发展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。它的立法本意,是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而非单独一方的合法权益。滥用竞业限制,不但阻碍了劳动力市场上的自由流动,而且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,事实上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。好聚好散,也是一种格局。只有遵守法律规定,坚持以人为本,企业才能在市场大潮中行稳致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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