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
(资料图片)
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:
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、“本公司”)
的独立董事,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发布的
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(中国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4 号)、财政部和中国证
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
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》
《企
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》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
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《公
司独立董事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《公司 2022 年度
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》及其他相关材料,基于独立判断立场,对《公司 2022 年度
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:
在 2022 年度,公司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,对公司的经营活动、财务状况进
行内部监督跟踪,形成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,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
动在内控体系下健康、稳定运行。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
的规定和监管要求,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
内部控制,不存在重大缺陷。《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》全面、真实、
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、执行、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,没有虚假记
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本人对《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》表
示同意。
独立董事:
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
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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